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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0/7/13 12:06:24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种业发展处

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种业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农作物、畜禽、水产和桑蚕种业质量水平,推动现代种业发展,为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粮食安全提供必要的支撑,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20〕4号)要求,特制定《2020年四川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等法侓法规为基本遵循;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协查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内外协作,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种业市场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市场监督执法,为种业发展营造有序的良好环境,保障用种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种业市场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种业领域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等问题明显减少,种子种苗种畜禽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种业市场秩序持续良好。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确保无重大种子质量事故发生;扎实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测,不断提升种畜禽质量水平。

——省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印发种业监管方案,督促检查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组织对本地所属的部级发证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对省级发证企业监管覆盖面达到50%。按时办结农业农村部转办督办的群众信访举报等案件,并及时书面反馈。

——地(市)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畜禽、水产和蚕桑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本区域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辖区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进行全覆盖现场督促检查;对本级发证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

——县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畜禽、水产和蚕桑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成文的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本级发证的50%以上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

三、重点内容

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种业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清单并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所有种业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备案信息,均应当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各地要按照农作物、畜禽、水产和桑蚕种业市场监管重点,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注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2020年重点开展以下专项监管行动。

(一)农作物种业

1、制种基地监管

对8个国家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1个国家级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和4个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实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产地检疫等内容。制种基地规范性检查结果作为制种大县财政奖励的重要依据,纳入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

2、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要求,认真落实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0〕1105号)要求,切实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职责,以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为原则,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重点区域的监管,严厉打击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等行为,确保覆盖全面、检查到位、执法严格。

3、种子(苗)企业和市场监管

一方面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企业资质、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及种子质量。对于近3年来在各种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件、遭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实行品种检查全覆盖;对于近3年未发现任何问题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可免于抽查,但应当在市场专项检查中重点关注。

另一方面是对种子(苗)市场监管。在春秋两季种子(苗)交易旺季,对种子(苗)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根据我省实际,春季以玉米、水稻、大豆、蔬菜种子为主,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大春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农业函〔2020〕93号)文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秋季以小麦、油菜和蔬菜种子为主。市场检查重点是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经营档案、主体备案和种子质量等。

4、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检查

根据《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对2020年承担国家和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的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围绕储备企业资质、储备任务的落实、在储种子的质量、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

5、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加强品种权维权,就是维护种业创新,维护公共利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纠纷调解、证据保全、责令停止侵权、依法处罚等方面担当作为,坚决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2020年要以杂交玉米、蔬菜和果树作物为重点品种,探索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有效途径。强化行政司法协调配合,开展执法人员轮训,组织打假维权现场活动,加强普法宣传,遴选并公布典型案例。

(二)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

在全省35家国家级和省级种畜禽核心育种场开展生产性能测定,于12月底前完成。

2、对种公牛、种公猪精液质量进行抽检

在全省种公猪站及配送网点,抽检100份猪常温精液;在肉牛良补县抽检200剂冷冻精液,于11月底前完成。

3、完成农业农村部精液抽检任务

按照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精液抽检任务,各承担单位配合检测单位开展样品的抽样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三)水产苗种场(站、企业)监督检查

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狠抓日常监管,规范苗种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对重点苗种场(站、企业)的规范管理,督促按原良种生产管理标准,做好亲本保存与选育、苗种繁育和培育工作。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加大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测,强化用药指导,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等行为。加强苗种检疫,全面实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联网电子出证,防止疫病传播。各市(州)应于6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重点水产苗种场(站、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四)生产用桑蚕种质量检查

在桑蚕生产用种期之前,对生产使用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采取划片实施的方式,6月底前完成当年春夏使用越年蚕种的检验检疫并报送检查结果,11月底前完成当年生产使用蚕种的检验检疫并报送检查结果。

四、责任分工与工作机制

(一)落实监管任务。种业监管工作由农业农村厅种业发展处统一组织安排,厅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其中,重点任务第(一)项由四川省种子站具体负责实施;第(二)项由四川省畜牧总站具体负责实施;第(三)项由四川省水产局具体负责实施;第(四)项由四川省蚕业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二)压实监管责任。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明察暗访。对重点地区、关键物种、重要环节、重点案件等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测和随机抽检,推动种业监管信息公开,对市(州)级种业市场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公布结果。

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本地种业市场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农业农村厅转办案件,协调处理市(州)内跨区域案件,配合处理其他市(州)协查案件,督办重点案件。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现场检查抽样方案并实施。重点检查主体备案、经营档案、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进口等情况,检查监督辖区内农作物、畜禽、水产和蚕桑种质量。

(三)完善协查联动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协助,加快跨区域案件的查处进程。案件主办市(州)需其他市(州)协查时,应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名义制发协查公函,载明协查事由、有关案情、协助内容和联系人等,协查市(州)应予积极配合。

此外,按照交界区域无盲区、联合管、重点治及联打联动的要求,交界区域农业农村部门要相互对接,全面排查整治交界区域内无证生产经营、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

开展种业市场监管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畜牧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更是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好种业市场监管职能。

(二)统筹细化方案

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对接监管重点任务的具体实施单位,按照《实施方案》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三)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四)强化协调配合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强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督办,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防止以罚代刑。

(五)确保检打联动

对检查中发现的无需检测即可界定的违法事实,要立即查处。对检测后发现的问题,要按程序尽快查处。各地应于各项检查结束后两周内上报检查总结,总结要求内容详实,尤其要突出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检查发现问题的查处情况,要有阶段性报告和结果报告。我厅将在检查期间,组织力量对企业抽查、市场检查、基地检查、储备检查进行核查,确保措施到位。

(六)加强普法宣传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做好重大种业违法案件曝光和种业执法典型经验总结宣传,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请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以上监管目标和重点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方案,并于4月上旬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请于12月10日前将市(州)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厅种业发展处,农作物、畜禽、水产和桑蚕种业市场监管总结分别报四川省种子站、四川省畜牧总站、四川省水产局和四川省蚕业总站。总结应附由本地农业农村部门主办且于今年内结案的种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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